《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什么重要内容?有何特点?10月28日,市商务委方面对其进行了解读。
《条例》八章各有侧重
据了解,《条例》共有八章,共计56条,各有侧重。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主要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创新推广、立法调整、容错免责等内容。
第二章为管理体制,共6条。主要规定管理原则、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推进机构、区域管理机构、运行机制等内容。
第三章为投资促进,共8条。主要规定准入制度、服务专窗、商事登记、审批制度、信息平台、资金流转、区外投资、境外投资等内容。
第四章为贸易便利,共7条。主要规定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通关模式、海关监管创新、检测检验创新、口岸服务开放、贸易转型升级等内容。
第五章为金融创新,共7条。主要规定跨境金融结算、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跨境投融资便利化、金融机构设立、其他跨境金融服务、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等内容。
第六章为内陆开放,共8条。主要规定促进区域协同联动、完善贸易通道运营机制、建立国际物流枢纽、构建多式联运体系、探索陆上贸易新规则、推进与中新项目协同发展、“双自联动”、加强成渝城市群合作等内容。
第七章为营商环境,共12条。主要规定综合监管与服务、政务信息公开、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税收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执法、人才服务保障、营商环境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八章为附则,共3条。名词解释和规定《条例》施行时间。
三大思路贯穿《条例》
《条例》作为重庆自贸试验区“基本法”,有其主要的制定思路。市商务委方面介绍,本次《条例》制定中,主要贯穿了三大思路。
一是为重庆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供综合法治保障。《条例》规范了所有与重庆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工作有关的主体、行为及由此发生的法律关系,一方面从法律上保护行政机关的制度创新、市场主体的开拓性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对自贸试验区各主体、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
二是固化重庆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指明创新方向。按照“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要求,通过《条例》来肯定重庆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创新的既有成果,并将有关制度性内容提炼固定到《条例》中去,同时对变化较大的政策性内容预留后续改革空间,为下一步创新指明方向。
三是进一步厘清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自贸试验区建设属于综合改革项目,《条例》对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及相关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将工作任务上升为法定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通过立法有序、高效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条例》呈现四大特点
“总体来看,《条例》主要呈现四大特点。”市商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第一个特点,是体现了较高站位。他说,建设好重庆自贸试验区是国家赋予重庆的重要使命,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发挥好“三个作用”的具体举措。《条例》的出台,是对党中央和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落实。
创新是自贸试验区的核心。《条例》的第二个特点,便是体现了鼓励创新。市商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重庆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主要任务,规定市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建设重庆自贸试验区,最核心的任务就是制度创新,《条例》在“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内陆开放”等章节和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了鼓励创新取向。对相对成熟定型的制度创新成果用法条固化下来,对目前正在进行试验的事项给给予支持、鼓励,对重庆自贸试验区的独创性探索或国家的独有授权在地方立法层面予以确认。
第三个特点是体现了重庆特色。重庆特色突出地体现在“内陆开放”这一章节中。《条例》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应当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发挥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营运中心作用,以及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功能;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推动跨境铁路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的融资、结算便利化;强调支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多种物流方式联动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探索陆上贸易新规则,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城市群联动发展等。
第四个特点是体现了优化环境。《条例》明确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设立综合窗口,推行“一窗一次性受理”负责制,实行证照分离制度、实施高效监管,明确规定缩减口岸整体通关时间、公示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等贸易便利化措施和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等金融创新措施。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细化。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